生产商英文(生厂商用英语怎么说)

商盟百科网 2023-05-11 06:2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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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越来越普遍。显然,我们无法避免。政府采购应该如何面对这个新问题?

南方某市某高校图书馆新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200万元,要求投标人为家具生产企业,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中标结果显示,无生产场地、无生产设备、无生产工人的B公司委托代工企业中标。投标人甲公司随后质疑乙公司不符合项目要求。该机构回复称,B公司的招标品牌为自有品牌,招标文件并未限制委托代工的方式。经过讨论研究,评委会认定其属于生产企业。A公司对查询回复不满意,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在当事人的答辩环节,乙公司表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提交了多年前与C厂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多方调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B公司与C厂形成实质性联合体,采用转包或分包的履约方式,致使B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时,删除了招标文件中的分包等相关条款,最终B公司中标。

那么,本案中B公司的代工行为是否属于转包?代工属于制造企业吗?《政府采购信息》记者采访了不少业内资深专家。

区别于代工、分包、联合体。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明确表示不接受分包。分包和转包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意义却大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分包履行合同,但严禁任何分包行为。

关于分包,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同意后,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可以依法通过分包的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分包的,不改变中标人和竞得人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中标人和中标人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对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只需对分包项目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人的操作规范。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到,供应商转包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经常出现分包现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政府采购行业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总编辑张看来,本案中B公司的代工行为不属于“转包”。所谓分包,是指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代工的长期代工关系,而是针对某个项目的临时合作;分包是指两家公司之前没有签订代理协议,一家公司中标后,另一家公司生产后再签订代工协议。这种临时协议的签订被称为“变相分包”。“本案中,B公司与C厂存在长期的代工合作关系,双方多年前就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责任义务明确。此外,B公司拥有核心技术、设计和商标,委托有资质的厂家生产。B公司仍对该项目负责,其权利尚未转移,其行为不属于‘转包’。”

根据张的分析,分包和转让是同一个意思,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释》中对“转让”有明确的规定。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与发包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让给他人,中标人退出原合同关系。禁止中标人转让合同主要有三点考虑:第一,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除了投标报价外,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也是对其评价的主要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这种基于自身能力的合同是不可转让的;第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分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分包给第三人。”这两部法律都禁止工程项目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工程建设合同依法不得转让。第三,如果允许中标人转让合同,招标制度将失去意义,可能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B公司的代工行为也不属于联合体投标."张解释说,所谓的联合体投标是两家公司为同一项目组建的临时组织。双方互相负责,不存在隶属关系。他们只是以整个财团的名义投标。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和C厂之前签订了多年的合作协议,不仅仅是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而是合作或者优势互补。

生产商=制造商(商盟百科网www.chnore.com)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参与方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地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生产企业等。有不同的名字,那么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吗?

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找不到“制造企业”、“制造商”或“制造商”的明确定义,不是法律术语或标准术语,实际上是通用术语。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生产者”和“制造商”的含义相同,“制造企业”一般是指产品制造商委托的企业,“制造商”的称谓是非标准用语。

“制造商就是制造商,它的英文名是manufacturer。从法律上讲,企业这个词有很多含义。广义上可以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狭义来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关键看用哪种方式去理解。对于政府采购,取决于项目招标文件是如何定义和界定的。在没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情况下,讨论制造商和厂商意义不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政府采购信息》记者,法律的概念语言原则上与普通汉语相同,除非有特殊含义。

记者翻阅了《现代汉语词典》,其中“企业”一词被解释为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司等。“生产”一词是指人们用工具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相当一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表示代工企业不接受代工产品,是否属于生产企业?代工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吗?(商盟百科网www.chnore.com)

所谓代工,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的简称,是指“代工生产”的一种方式,即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的“关键核心技术”进行设计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将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代工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常见方式。只有让各类企业参与投标,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才会更加充分。OEM不适合工程和服务,但适合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张补充说,商品品牌产品的实际所有人是业内俗称的制造商,也就是真正的生产者,而生产者等于制造商。

据了解,在欧洲,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成立了以OEM为导向的行业协会。在亚洲,日本企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降低生产成本,首先采用了国际代工生产贸易的形式。可以说OEMs 空已经习惯了。比如微软、IBM、苹果、耐克等国际知名公司。都采用这种方法。他们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厂,只专注于研究、设计和营销。代工在国内汽车、家电等行业盛行。比如蔚来汽车的OEM是江淮汽车公司,TCL在苏州三星制造洗衣机,苏州稻香村产品包装的制造企业位于北京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二是提供企业制造的商品、企业承接的项目或服务,或者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商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

刘俊海认为,代工企业能否投标,取决于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规定不接受代工产品。现在代工很普遍。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限制性规定,拥有品牌、委托代工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参加投标,但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有保证。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联合体投标和分包,关键是中标供应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产品的代工情况。”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解释,招标文件既是要约邀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根据《合同法》,原产国和制造商应当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这些关键要素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此外,他还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果招标文件对OEM代工生产有限制性规定,则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允许贴牌生产。当然,当这种限制性规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时,要看是否与合同的履行有关,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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